Article 9
In force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