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7,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7, 2022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19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8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所规范的客运行为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经营服务行为。
本规定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本规定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以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法客运行为查处工作。
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共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等数据。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二)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六十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