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遗址的义务。对破坏大遗址、盗掘文物以及其他有损于大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和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处理结果并对举报进行奖励。

鼓励大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大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遗址保护工作。捐赠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