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验视制度,不得收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件、快件:

(一)用户拒绝开拆验视交寄的邮件、快件的;

(二)交寄、夹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

(三)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用户不能出具相关部门安全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禁寄限寄物品,应当及时报告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