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源涵养林、湿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租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一定范围的土地种植水源涵养林或者建设湿地,防止面源污染。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截污改造、清淤疏浚、调水引流、河湖连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提高水体净化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