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他一、二级支流的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组织打捞。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坝址前的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由湘江长沙综合枢纽管理单位负责打捞。
港口、码头作业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由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打捞。
负有漂浮物打捞责任的单位,可以统一委托专业打捞服务机构实施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应当依法由专用车辆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