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紧急疏散照明、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不得在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场所,保证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准确、醒目。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