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控制保护区、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巡查、检查,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形时,应当增加巡查、检查频次。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巡查、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