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水资源、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实施地表水和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治理,促进水资源、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的疏干排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地下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的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定期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