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向代表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时间安排、工作措施、责任部门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代表本人提出或者经承办单位商代表同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供承办单位研究参考的,由承办单位向代表说明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后,不再进行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