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协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认真研究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各主办、协办、分别办理单位因意见不一致,需要综合协调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机构(部门)进行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