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