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审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存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者代管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转借。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