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