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