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占用耕地补充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省人民政府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一交易制度。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市(州)、县(市、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新开垦耕地验收、耕地开垦费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