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加强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作出合理安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产业发展,支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