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事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未通知当事人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网信、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