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网络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依法取得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责令终止提供服务,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网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