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测、监控、检查,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关闭、遮挡、移动、拆除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