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市、县(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物料堆放,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以及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除市政工程以外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新能源建设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和时间。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