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城市绿化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公告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