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实施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与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部门共享。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实施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