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城镇规划区的其他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关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用地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单位负责。
(五)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