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新的用途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予以补缴。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