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