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科学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节约集约利用立体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序利用、安全优先,落实平战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要求,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优先用于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生态环境保护、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结合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城市商圈、地铁站点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三)地下空间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地铁沿线站点应当与相邻宗地的地下通道连接。鼓励相邻宗地的地下空间互相连接。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