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系统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乡村振兴、农业规模经营、产业聚集发展。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择应当充分尊重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