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辛村遗址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经依法批准的辛村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辛村遗址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适时予以调整。在辛村遗址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辛村遗址保护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淇河保护管理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