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5, 202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2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2年8月22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辛村遗址保护应当与经济发展、生态建设、民生保障等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辛村遗址保护工作。
辛村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辛村遗址保护工作。
市和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辛村遗址保护工作。
辛村遗址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适时予以调整。在辛村遗址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辛村遗址保护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淇河保护管理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在辛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辛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禁止破坏辛村遗址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信设施损坏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抢修,同时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一)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
(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三)打井、采砂;
(四)擅自取土以及开挖基坑、基槽、沟渠等;
(五)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六)其他影响遗址安全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因限制种植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促进辛村遗址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
(一)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的,依法赔偿,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依法赔偿,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打井、采砂,擅自取土以及开挖基坑、基槽、沟渠等,或者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