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采集、运输、收购、贩卖或者经营柏树枝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每公斤柏树枝叶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林场、林区砍伐树枝、剥树皮和挖掘腐殖土、苔藓,或者在林地砍伐和采挖杜鹃(香柴)、金银露梅(鞭麻)、柳枝等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