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提高林木抵御自然灾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的能力。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实施计划,组织交界地区联防联治。

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时,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防控和防治措施进行灭治,并采取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防控方式,控制和防止林木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