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依法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上植树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拍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法取得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植树造林或者未进行林业有关设施建设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其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