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各类车辆充电或者进行其它用电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堵塞、封闭公共停车位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消防通道或者消防设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