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前期物业服务人合同终止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承接查验档案,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全程参与并配合。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移交验收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物业移交验收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交接验收协议,对移交验收的基本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及其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移交验收和签订交接验收协议。

业主大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技术人员参与移交验收,聘请专业机构或者技术人员的费用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