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三)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五)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将业主共有财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收受物业服务人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便利等利益;
(七)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八)泄露业主信息,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实言论、信息;
(九)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
(十)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应当允许其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