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遗赠、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