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机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