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矿山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及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治理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治理修复,所需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矿山企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加重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可以并处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