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鼓励和支持非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其排污信息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推动钢铁、焦化、水泥、电力、危废处置、涉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推进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为公众学习了解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