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依法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开展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提出生态环境恢复技术和对策,消除生态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