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要求,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自身技术改进情况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排放国家、省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违反协议约定的,依法依约承担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