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技术设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