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污染源监控系统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在自动监测点位及附近区域采取稀释、投放药剂以及其他方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在人工监测过程中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或者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的;

(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