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3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Article 16In force本市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最大限度改善水环境。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