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用车单位开展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不得收取费用。
在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奖、金融支持等工作中依法应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等措施,督促其依法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