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并监督和指导乡道、村道相关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邮政管理、行政审批、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