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确定相关投资、资金补助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