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设置界桩和标识牌。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省、市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且不影响河道行洪和危害河堤安全的,经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占有、使用、经营权的,经科学论证对河道行洪和河堤安全有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退出,擅自占用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