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诚信守法,履行契约。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经济活动中主动使用信用信息、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